《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要求,施工單位未依規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是未按照此方法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再次審批或是請示再次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私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主管機構勒令終止基本建設,依據違反規定情況和傷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下列的處罰,并可以勒令恢復正常;對施工單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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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可以查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版),綠色生態環境部已經將50個類別中的192個小項領域所相對應的環保辦理手續種類區劃得一清二楚。
“分類管理名單”現階段仍在開展調整和升級,如將要開展新創建、搬遷、改造、改建和技改項目基本建設的企業負責人盡量事前查看此文檔,以確立自身的公司或新項目所處的歸類范圍。
最終,確立說一下,去除環境影響點評申請表以外,報告表和報告書新項目的環評報告表僅僅環評手續辦理手續的第一大步走,后邊還會繼續有檢驗、排污許可、應急方案、工程驗收(有一些公司一部分包含)等相關匯報文檔,因為內容過度復雜,將來再講。